浙江大学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事故处理规定

浙江大学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事故处理规定
浙大设发(2007)4号

一、固定资产安放的场所应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特别是安放贵重仪器设备的场所必须加装安全防盗门。
 
    二、固定资产发现丢失,使用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案,迅速组织查找,同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或实验室处校区办公室报告。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损坏严重的要保护现场,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事故发生后,实验室应积极组织抢修,恢复使用功能,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可按仪器设备报废办理。
 
    三、对查无下落,确认丢失的仪器设备或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的,应填写“浙江大学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事故报告处理表”(附件一),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由实验室和学院(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实验室处。仪器设备报失和人为损坏处理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凡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有关办公室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由校实验室处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主管领导审批。凡丢失、人为损坏的仪器设备必须上学校校园网公示。
 
    四、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
 
    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以致仪器设备损坏者;
 
    3.违反规定,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拆卸仪器设备以致造成损坏者;
 
    4.仪器设备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造成损失,或领用外借不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外借手续(附件二),保管不当被窃者。
 
    五、凡属责任事故的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的轻重提请学校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原则如下:
 
    1.损坏仪器价值在一万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2.损坏仪器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3.损坏仪器设备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的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则可赔偿修理费;
 
    4.因不负责任而丢失仪器者,按原价赔偿,每月扣缴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直至赔清原价为止;
 
    5.在执行赔偿过程中,视情节轻重、本人表现,报请领导审查验实,酌情予以减免部分赔偿。
 
     六、对损坏仪器设备和经济赔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附件一: 浙江大学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事故报告处理表(略)
 
附件二: 浙江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本(略)

您可能还喜欢...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