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浙大发教〔2006〕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和规范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本科实验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实验室的综合实力和整体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本科教学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具有一定人、财、物规模并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学实体。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按照实验类别分为: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室)(含技术基础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实验室、院级实验室和系级实验室。

第二章  本科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倡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级教学实验中心。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1.按照学科分布和本科教学的需要,将功能、配备相近的实验室进行归类,对承担相同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必须集中建设,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分散设置。
2.基础实验室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专业实验室按一级学科或专业设置。
3.新建专业在不具备独立设置实验室的条件时,应依托专业或学科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可组建相应实验室。

第五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本科实验教学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2.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本科实验教学任务。
3.有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两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程序

第六条  全校本科教学实验室由教务处归口管理,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新建实验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具备本条例第五条所述的各项条件,并填写“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申请表”。教务处进行初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经学校发文确认。

第八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实验室不涉及新建和撤消的变动,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初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经学校发文确认。

第九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初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经学校发文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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