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大发保〔200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师生员工,校园内的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事宜。
第三条  建立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经常性地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使师生员工掌握防火、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知识、技能。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防火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主管校长是防火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防火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必要时可确定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之一为防火安全管理人。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防火办公室(与校保卫处消防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消防办),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办设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学校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设立消防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要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维护、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十条  学校消防办代表学校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每年主持召开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审批、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五)督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据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对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预算;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
(六)协助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消防办组织实施落实。消防办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检查各单位(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受理学校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工作;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原则,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积极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做好技防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按要求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九)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十)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须报学校消防办备案;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宿舍安全员制度;
(三)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
(四)保障学生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部位)是学校防火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附属医院、校医院、学生食堂、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商场、市场)、宾馆(招待所)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库、油库等要害部门;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水、电、气、热等生活要害部门;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处置部门;
(七)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担负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研究所、实验室;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空间;
(十)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等消防重点单位或消防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等群众性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图纸、资料等报学校档案馆和消防办各一份备案。要求做到:
(一)学校消防办参与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招标。
(二)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消防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不准用作学生宿舍。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报学校消防办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包、出租房屋的防火工作由房屋使用单位(人)或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防范措施。
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移作它用,并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的单位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用明火单位应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为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提供协助。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设施及检测维修
第二十七条  消防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和校园内师生宿舍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拆除违章建筑,清理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工作,在消防办检查、监督和指导下,视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各单位(部门)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和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在消防办的监督指导下,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测维修。
第三十条  校园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由学校水电中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五章 消防监督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防火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自查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因堆放物品而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医院、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指挥人员疏散和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切实重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  存在火灾隐患但又不能及时消除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隐患的单位应当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危险部位。
第三十九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等。消防经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由消防办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公共场所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日常消防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四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隔离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修及检测和改造所需经费。专项消防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是校园内各单位(部门)按年度向学校交纳的抵押金,各单位(部门)依据规模大小和财产总额及上一年度消防安全状况,按2000至10000元/年交纳当年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度内未发生任何火灾事故的单位(部门),年终予以返还;年度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部门),扣除其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度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部门),除扣除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外,还须按公安消防机构裁决接受法律处罚和学校行政处分。
第七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师生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每名师生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各单位(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宣传、教学、学工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对新生进行不低于3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学生进入实验课前,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防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一)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和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制定相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其中,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必须报消防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等活动。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及责令赔偿等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部门),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取消当年该单位(部门)各类评优资格和有关责任人晋职晋级的资格。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大学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先前发布的浙大发保[2006]3号文《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4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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