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制度化管理,使《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浙大设发(2000)2号)所要求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学校领导指示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加强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在日常管理上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保证卫生健康的育人环境,打造平安、和谐、生态的校园,特制定如下检查制度:
     1. 各单位要提高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的检查制度;谁主管,谁负责;确定每个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统一制牌悬挂门上,便于督查和紧急情况的联系。
     2. 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统一制作《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登记本》,发给每个实验室(研究所),用于记录日常管理中的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的台帐。由各学院实验秘书向实验室处计量与安全管理办统一领取,分发给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
     3. 由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例行检查,规定每年至少4次(每个学期1次),记录检查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时整改。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性检查。
     4. 学院实验室秘书对每一次安全与卫生检查进行情况汇总(填写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情况汇总表装订成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须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完成后报学院实验秘书验收并在《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登记本》上签字,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和考核。
     5. 学院要将每次统一检查与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学院盖章后由实验秘书报校实验室处计量与安全管理办公室。
     6. 实验室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对于存在卫生问题与安全隐患的单位将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上网予以通报。
     7. 检查内容以《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特性和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的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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