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浙大教发[2006]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浙江大学实验教学研究项目的宗旨是为了促进学校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深入开展,鼓励和支持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课程体系改革,加强实验课程质量管理,推动实验教学的理论研究与创新实践,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二条 实验教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学校的财政拔款,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三条 本项目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
第二章 选题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 选题要围绕学校本科实验教学管理与改革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理论与实际问题,注重体现理论探索的新颖性、研究指向的明确性,实践指导的针对性。本项目重点支持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包括实验教学管理体制或实验教学内容创新,实验教学方法改革,实验教材建设、实验教学质量监控等。
第五条 本项目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意义的项目。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凡校内从事实验教学与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申请本项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前2位)参加其他项目的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金额在叁仟元至壹万元之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本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研究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浙江大学实验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递交书面报告一份及电子版(word版)申请报告一份(电子版的文件名标准为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项目申请人,项目名称),交由所在学院。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对本学院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汇总上报教务处。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项目以及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及审批工作,并将最终结果上网公告。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时间内,积极组织实施,学院要对项目给予支持并负责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申请延长项目实施时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五条 对无故未完成项目者,由所在学院负责退还已获得的资助经费,并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浙江大学实验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择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浙江大学实验教学研究项目课题立项指南》
2:《浙江大学实验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3:《浙江大学实验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浙江大学实验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