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设备研制项目管理规定
浙江大学实验设备研制项目管理规定
浙大教发[2006]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改进、设计、开发与研制能力,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促进实验教学成果的转化,使实验设备研制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设备的自行设计、研制或改进工作,对所做项目成效显著并有广泛辐射作用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改进或研制的实验设备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仪器设备必须是实验教学所需;
2.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仪器设备(含软件);或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改进或研制能节约费用的仪器设备(含软件);或有重大技术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实验设备研制项目的资格要求: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本校从事本科实验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2.项目申请人历年累积未结题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
3.与前两年立项项目研究内容重复的项目不予立项或申报;
4.作为项目申请人当年度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
第五条 申请人根据需要填报《浙江大学教学实验设备研制项目申请书》,提出自行研制、改进的实验设备项目,阐明该项目之目的、申请金额及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
第六条 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人须提交《浙江大学实验设备研制项目申请书》书面报告一式两份,并请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不允许擅自更改申请书;
2.递交《浙江大学教学实验设备研制项目申请书》电子版(word版)申请报告一份,可通过Email或用光盘上交。若用光盘则请在光盘表面注明个人信息(包括项目申请人、项目名称、所在学院、申请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将项目申报书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按照要求上报至学院,由学院评审、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立项申请、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五月份,届时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须经答辩汇报后,确认批准立项。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提前做好进度预计,应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并由所在学院另行指派人员接替完成。
第十一条 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双方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更改协议。
第十二条 本项目经费可用于材料和配件的购置、加工费、运输费和其他必要的符合财务要求的开支。在自制实验设备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经费使用原则,将经费挪作他用,将取消该项目并收回该项目经费,情节严重者还将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请项目负责人填写《浙江大学教学实验设备研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届时教务处将组织进行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完成原定项目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详细写明原因、结论,经学院签署意见,连同项目经费一并交回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撤消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试运行后,填写《浙江大学教学实验设备研制项目验收鉴定报告》,向教务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教务处定期组织专家组实施。验收鉴定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
第十七条 对于优秀的项目,学校将对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在产品的进一步开发、转让和推向市场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若技术转让或推向市场需经学校同意,由此获得金额中的部分款将纳入学校财务,用于进一步资助教学实验设备研制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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