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浙大发设〔2007〕10号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委发〔2007〕38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造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和各学院实验室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为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与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的监督、检查、教育工作。各学院、实验室应逐级落实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承担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责任。
各学院、实验室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盗和防污染等安全与卫生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学院、实验室应加强对相关师生(特别是初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学习了解有关安全与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与卫生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常识。
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安全与卫生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1.按照《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浙大发保〔2006〕6号)的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
2.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的使用情况,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处和当地公安部门。有关具体规定学校将另行制定。
3.重视危险性气体(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的安全工作。高压钢瓶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4.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大楼和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5.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二)生物类实验安全管理
1.要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2.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在生物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实验室(BSL-1,BSL-2,BSL-3,BSL-4)中进行。实验室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设,其中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3.开展高致病性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须在有资质的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项目须报省级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在一级、二级生物实验室中进行。
4. 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EB致癌物质的物品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三)辐射安全管理
1.根据《浙江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2号),各涉源单位应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教育。
2.各涉源单位须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医疗单位的职业病体检、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持证上岗。
3.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
4.购买放射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应首先向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方能委托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5.各涉源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6.涉源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3个月内),按规定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普通垃圾中。
(四)信息安全管理
1.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和可控性的保持和维护。各学院、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的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
2. 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
3. 有关涉密的文件、资料的制作、保管、使用、传输等须按照《浙江大学保密工作条例》(党委发〔2005〕55号)执行,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秘密信息。
(五)用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六)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1. 重视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2. 制订各类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七)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
1.化学实验废弃物必须分类存放,定时向各校区的化学废弃物临时中转站转移,由后勤管理处联系有化学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保持通风和空气新鲜。
3.要加强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做到达标排放。实验废弃物不得倒入自来水下水道或普通垃圾箱等处。
(八)大型仪器使用安全管理
1.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安装调试,以免影响仪器精密度或造成损坏。
2.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按照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学生上机实验等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3.使用大型仪器必须按规定和格式要求填写“仪器使用登记本”,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查和维修。
4.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网络等安全事项,避免事故发生。
(九)冰箱(冰柜)、烘箱与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等的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冰箱(存放易燃易爆试剂)和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等加热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冰箱(冰柜)等附近,保持实验室通风。
第六条 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清除室内外的垃圾,化学废弃物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七条 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
1.每个实验室房间须落实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需统一制牌置于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3.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4.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6.按规定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 加强安全与卫生工作检查
1.主管部门、学院、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具体检查制度,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卫生、水电安全、冰箱与烘箱使用管理、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排污管理、气体钢瓶安全、放射性安全等。
2.各学院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与卫生管理的例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时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实验室处。实验室处将检查结果予以网上通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
3.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将整改报告报学院实验室秘书验收并签字,并由实验室秘书统一保管,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和考核。各实验室使用实验室处统一制作的“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登记本”,作为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的台帐。
第九条 实验室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实验室负责人、保卫处、实验室处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不得开放使用实验室。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应及时处置,保护好现场,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处。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发《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浙大设发〔2000〕2号)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