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工作条例
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工作条例
浙大教发[2004]34号
实习教学是本科学生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实施以“宽、专、交”为特征的KAQ(知识、能力、素质)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体现,是积极探索实践教学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新途径、新办法,为培养具有求是创新精神和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奠定良好基础。实践教学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于社会、国情和学科专业背景的了解;通过实地考察和实践创新活动,使学生拓宽视野、巩固理论知识、增强创新意识、提高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增强劳动观念,激励学生创新和创业精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不断完善实习教学管理,使其更为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并更具可操作性,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
实习教学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
本科生院教务处主要宏观地负责全校有关实习教学工作的规划、条例的制订、经费下拨、检查、督促、总结与评估,以及出现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
院、系主要负责实习教学的组织与实施,院、系本科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具体负责各学科专业实习教学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实习教学时间安排
学校实行学年“春、夏、秋、冬四学期制”,以及暑期短学期的实践教学环节。
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实习教学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从大学二年级开始,一般在暑期短学期集中时间安排和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由于五年制、七年制专业和农学类、师范类、医学类等专业的特殊性,其实习教学时间安排可根据教学计划作适当调整。
三、实习教学内容与形式
实习教学内容有认识实习(社会调查)、教学(生产、临床、课程、劳动)实习、毕业(综合)实习、工程训练、电工电子实习和科研实习(训练)等。
实习教学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省内与省外、实习与教学、科研、竞赛、毕业论文(设计)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对于分散形式的实习教学,特别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加强实习生安全防范意识教育,防止实习期间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实习教学大纲》的制定
《实习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所设置的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它是制定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业都应制订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并以院、系为单位汇编成册,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
《实习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实习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二)实习组织领导;(三)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四)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五)实习组织纪律、安全与注意事项;(六)其它。
五、《实习教学计划》的制定
《实习教学计划》是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接受实习单位的条件制定实习教学的具体执行程序。由院、系或实习指导(带队)教师会同接受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制订,并报院、系本科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实习教学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
六、实习教学场所的安排
在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能完成实习教学计划任务、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确保安全”和“节约”的原则,实习教学场所可在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或实习单位或与本学科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单位中选择安排。
七、实习教学工作的安排
(一)各院、系按照实习教学计划进程,于每年10月填报下年度的实习教学计划安排表,经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字,由院、系本科教学管理部门汇总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并汇编成册。
(二)各院、系应成立实习教学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中期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与评定工作。本科生院教务处将会同院、系进行中期实习教学检查或抽查。
(三)院、系应安排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一定带教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实习教学工作。
(四)院、系本科教学管理部门于每年2月从本科生院教务处理工农医培养办公室领取《浙江大学学生实习工作手册》,并及时发给实习生、指导(带队)教师和实习单位。
(五)实习学生的《实习记录本》由各院、系或学生班长统一向各校区教材服务中心领取,实习学生应认真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指导(带队)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审阅实习记录并做出评语,以作为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八、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
(一)实习教学经费按不同专业、年级和实习学生人数,由本科生院教务处制订实习经费预算,通过计财部下拨给各院、系。
(二)实习教学经费应由院、系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照浙大新发计(1998)8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九、实习教学考勤
(一)实习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教学内容,听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并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二)短学期内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均为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正式教学内容,并按《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三)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应提交医院证明或书面陈述报告,向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带队)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岗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重修可在学习期限内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按《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四)除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外,学校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
十、学生实习纪律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浙江大学学生实习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和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暂停其实习,及时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十一、实习教学成绩的考核
(一)实习教学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者相互对应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考核形式可多样化,如撰写实习(生产)报告、调研报告、科研报告、笔试、口试、现场操作与讨论、设计、完成作业等。学生按照《实习教学计划》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试或考查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二)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成绩的比例。
十二、实习教学总结与评估
(一)实习教学结束后,各专业要组织交流,并提交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建议等。书面实习总结材料交院、系本科教学管理部门存档。
(二)院、系本科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各专业实习教学总结材料形成院、系的实习教学总结,于每年1月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
十三、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