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规教学设备费执行细则变更的通知

关于常规教学设备费执行细则变更的通知(2009-07-07)

 

1.常规设备费由各院、系依据切块的经费额度与实验教学所需设备的轻重缓急制订计划,按项目填写《教学设备费常规项目申请表》(见附件),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2.各院、系实验室秘书按批准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经费使用记录电子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执行完毕由实验室秘书将电子版发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纸质版经实验室秘书签字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档。
 
 3.常规设备费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各院、系实验室秘书应按项目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核报。确有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递交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的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4.常规设备费项目的管理周期一般为一年,无特殊理由不予延期使用。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由项目负责人递交书面报告,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5.各院、系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递交各项目的《常规教学设备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6.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若有违规使用经费情况的,将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削减项目所在院、系下一年度的教学设备费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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