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处关于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实验室处关于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2012年4月)
根据《浙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9号)等有关仪器设备管理文件的精神,针对仪器设备资产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经2012年4月6日处务会议讨论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仪器设备增置的对象与特殊要求
1、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或不能独立使用的部件、附件但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之内。
2、发票内容是电子图书(包括各种学术资料数据库等)、书画、艺术品、装修材料等,按照《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01】15号)规定的职责权限,由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3、发票内容是药品、气体钢瓶、电线电缆、光纤、玻璃制品、灯泡、服务费、服装、笔、加工费等的,按财务规定报销,不需我处加盖”不做固定资产”章。其中加工费、开发费合同中涉及设备资产的,需要办理固定资产增置。
4、对于捐赠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增置按《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浙大发〔2007〕3号)执行。
(1)接受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捐赠,接受捐赠单位需填写《浙江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附件1)、《浙江大学捐赠仪器设备评估表》(附件2),由实验室处组织专家评估。
(2)接受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捐赠可不评估;
(3)接受二手设备捐赠时以该设备使用期限为依据进行折价,即净值=原值/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需在网上进行仪器设备资产建账(二手设备请注明该设备原值及购置时间),并持财务报销预约单到计财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5、根据与房产处的相关约定,单独购置的防盗门、防盗窗等在实验室处办理固定资产增置,保险柜、保险箱、家具类物品由房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增置。
6、2000元(含)及以上的科研用手机,须做固定资产增置,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
7、单价超过10万元(含)的大型仪器设备需提交《浙江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附件3)或《浙江大学自制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附件4),其中单价超过40万元(含)的需经公示后审批。自2011年9月1日开始,《报告》审批时在仪器设备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报告》编号从20110391开始)。
8、单价超过10万元的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设备(如变压器、配电箱、厨房设备、锅炉、体育场馆用显示屏等),及电梯、中央空调、软件、计算机类(含计算机、服务器、存储服务器、光盘塔、存储系统等,但计算机集群、高性能计算机除外)、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不间断电源等,不需做大型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
9、冰箱办理增置手续需提供《浙江大学冰箱(冰柜)购置承诺书》(附件5)后审批。购置(超)低温冰箱、非教学科研单位购置冰箱,不需提供《承诺书》。
10、购置仪器设备时应如实开具发票中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有关内容,其中数量单位为一批的,应由供货单位提供货物详细清单并盖公章。对于发票填写不规范的,由具体经办人自行与供货商协商重开发票。
二、关于设备资产增置的网上建账
1、从2011年1月开始,实验室处已采用网上”设备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设备资产的增置业务,须由教工作为仪器设备领用人,经统一身份认证进入系统后操作。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退休教工原则上不能再作为仪器设备领用人。对于返聘或课题尚未结束的退休老师,须向所在所(室)、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聘期或课题结束后移交所有设备资产),经批准后将纸质材料交账户管理员,管理员认可后保留建账权限;也可委托其他教工建账。
(2)对于项目聘用人员,须向所在所(室)、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离校时移交所有设备资产),经批准后将纸质材料交账户管理员,管理员认可后开通建账权限,并在其离校时,督促办妥所有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
2、从浙江大学办公网”信息服务”进入 “设备资产管理系统”,办理网上设备资产增置。具体建账流程参见《设备资产增置的网上建账流程》(附件6)。
3、设备资产在线建账时,需认真填写各栏的内容,设备名称要正确并与发票对应。注意各字段的规范,如:
(1)设备名称中不应包含品牌名称,如”Dell电脑”,应把”Dell”放到型号中。
(2)对于笔记本电脑、上网本、iPad等便携式计算机,录入时设备名称统一填写”笔记本电脑”。
(3)自制设备名称应规范、明确达意。
(4)车辆办理增置时需留行驶证复印件,规格按”车牌号/排量/座位数”填写,出厂号按”车架号/发动机号”填写。数据间用”/”分割,不带单位,如”浙A6E623/2.5/5″、”LSGWL52D53S139584/LB830321216″。
三、关于特殊设备、疑似设备加盖”不作固定资产”章
1、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上的硒鼓、芯片、紫外灯、电路板、色谱柱、滤芯,以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开发板,可在发票背面盖”不作固定资产”章;
2、网站建设费、网站维护费、软件使用授权费,可盖”不作固定资产”章;
3、不增加新功能的维修配件,在发票上注明维修设备名称和维修内容后,可盖”不作固定资产”章;大于5万元的该类零配件,需提供原始采购合同(配置清单),并将换下的配件交实验室处。
4、因特殊用途、使用寿命低于2年且单价低于2万元或批量总价低于5万元的,老师应在发票上注明不做固定资产的原因,经实验室处审批登记,并在发票上注明登记号后盖章。
单价高于2万元(含2万元)或批量总价高于5万元的(含5万元)时,需填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作固定资产”审批表》(附件7),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实验室处审批登记,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作固定资产”审批表》上盖章,凭审批表与发票一起报销。
5、涉及军工等涉密项目的,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实验室处审批盖章。
四、关于仪器设备资产调整
1、仪器设备资产信息需调整时,应填写《仪器设备资产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8)说明调整原因,由领用老师签名后报实验室处各校区办,由校区办修改。对于单价大于40万元的大型仪器走访中发现的仪器信息误差,需由仪器管理人签字后由相关校区具体调整修改。修改时应在”修改原因栏”填写修改内容,特别是修改仪器设备名称时还应注明原名称。
2、对于申请自研自制仪器设备资产合并调整,应填写《浙江大学仪器设备合并调整单》(附件9),由院系审核盖章后交所在校区实验室处校区办,审核后交设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并调整原则上允许调整1次,特殊情况报处长审批。
五、关于仪器设备报废报失
1、对于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老师在网上递交设备资产报废申请(报废设备使用时间低于报废年限的,需详细说明报废原因),帐户管理员审核同意后(或由管理员在系统的”单位业务”中直接提出报废申请),经我处初审后通知老师,由老师打印《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经保管员确认盖章,与报废仪器一起交所在校区实验室处校区办公室,各校区办公室凭审批表销帐。
2、对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报废,由老师从网上递交设备资产报废申请,帐户管理员审核(或由管理员在系统”单位业务”中直接提出报废申请),打印《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一式三份,经院系审核盖章后交所在校区实验室处校区办公室。网上公示后,统一由实验室处设备办到校国资办办理审批手续,设备办销帐后将报废审批表返回各校区办,各校区办凭《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回收报废设备残骸。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需一式八份,办理上述手续后,提请学校审批,再报教育部审批。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报废,需提供专家鉴定意见。
3、报废仪器设备一般由实验室处每月上门回收一次,时间另定;也可与实验室处联系后自行送所在校区实验室处校区办,同时携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
4、对于仪器设备报失,由老师从网上递交设备资产报失申请,帐户管理员审核(或由管理员在单位业务中直接提出报失申请),打印仪器设备报失审批表一式三份,经院系审核盖章后交所在校区实验室处校区办公室。网上公示后,统一由实验室处设备办到校国资办办理审批手续,设备办办理销帐手续后将报失审批表返回各校区办交相关老师。
5、设备资产被盗被抢,提出报失申请时需同时提供报案证明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半年后方可办理销帐手续。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
附件2:《浙江大学捐赠仪器设备评估表》
附件3:《浙江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
附件4:《浙江大学自制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
附件5:《浙江大学冰箱(冰柜)购置承诺书》
附件6:《设备资产增置的网上建账流程》
附件7:《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作固定资产”审批表》
附件8:《仪器设备资产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9:《浙江大学仪器设备合并调整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2年4月20日